【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条术语】
监护人送养孤儿须同意
【关键词】
监护人送养孤儿、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另行确定监护人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监护人送养孤儿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孤儿虽已丧失父母,但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对孤儿依然负有一定的扶养义务,且对孤儿的成长有利益关系。监护人若要将孤儿送养他人,剥夺了这些有抚养义务的人继续抚养孤儿的可能,须事先征得其同意,以防止监护人随意处置孤儿的人身权益。
二、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时的解决路径
本条为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时提供了一条明确的路径:监护人如果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编关于监护的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另行为孤儿指定新的监护人,由新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但不能强迫其同意将孤儿送养。
三、保护孤儿利益的立法精神
本条体现了民法典对孤儿利益的充分保护。孤儿虽无父母,但仍可能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保有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不应由监护人单方面决定将孤儿完全转移给陌生的收养家庭。须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体现了对孤儿亲情权益的尊重。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监护人未经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擅自送养孤儿,所成立的收养关系可能因缺乏合法送养程序而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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