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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97条 生父母共同送养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条术语】
生父母共同送养原则

【关键词】
共同送养、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生父母送养须双方共同送养

送养子女是对子女人身关系的重大处分,涉及子女与生父母血亲关系的终止,不是任何一方父母单独可以决定的事项。生父母双方均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均享有监护权利,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和亲权。因此,法律要求生父母共同送养,以保障双方父母的权利,也保护子女不被一方父母擅自送走。

二、可以单方送养的例外情形

法律为无法共同送养的情形提供了例外:生父母一方不明(如非婚生子女仅知生母,生父无从确认)或者查找不到(如生父长期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已知的一方单独送养。此时,法律推定无法取得另一方的意见,单方送养具有合法性。

三、擅自单方送养的后果

若一方生父母明明可以联系到另一方,却擅自单独送养,则送养行为缺乏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可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法律通则第23条(现参照民法典总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同样适用于无效收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节录)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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