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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99条 旁系血亲收养的限制放宽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法条术语】
旁系血亲收养限制放宽

【关键词】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限制放宽、华侨收养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旁系血亲收养享有的三项放宽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是指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在三代以内、且为同辈的血亲,例如侄女、外甥等(收养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因这类收养具有家族内部帮扶的性质,亲属关系较近,法律作出了三方面的放宽:

放宽一:不受第1093条第三项的限制。即被收养人不必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前提,家族亲属可以在生父母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收养其子女。

放宽二:不受第1094条第三项的限制。即送养人不必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前提,生父母可以不以特殊困难为由,自愿将子女送养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

放宽三:不受第1102条的限制。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旁系血亲收养可不受此年龄差要求的约束。

二、华侨收养旁系血亲子女的额外放宽

华侨(在中国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在上述三项放宽基础上,还可以不受第1098条第一项("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即华侨即便已有两名以上子女,也可以收养旁系血亲子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华侨家庭收养亲属子女的特殊照顾政策。

三、注意事项

本条的放宽仅适用于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其他情形的收养不能援引本条放宽标准。此外,放宽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要求,第1098条第二至五项(抚养能力、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普通收养人仍须满足;华侨仅豁免第一项,其余条件同样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节录)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条(节录)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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