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法条术语】
收养子女数量限制及例外
【关键词】
收养数量限制、无子女可收养两名、孤儿残疾儿童例外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收养数量的基本限制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收养数量的上限: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最多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或已收养的子女)的收养人,只能再收养一名子女。这一限制旨在保障被收养人在家庭中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与资源,避免收养数量过多导致无法保障每个被收养人的实际需求。
二、例外情形——双重放宽
第二款对两类特殊被收养人作出了更宽松的安排:收养对象为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可以不受以下两项限制:
一是不受前款收养数量限制,即有子女的收养人也可以收养两名以上此类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亦可收养两名以上。
二是不受第1098条第一项("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即即便收养人已有多名子女,也可以收养上述特殊对象。
这一例外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鼓励有爱心的家庭收养处境最困难的孤残儿童,扩大其被收养的机会。
三、"有子女"的认定
"有子女"应当包括亲生子女和已依法收养的子女。收养人在收养时已有一名或以上子女(无论亲生还是已收养),即属于"有子女",原则上只能再收养一名普通被收养人。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违反本条数量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若系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登记机关可撤销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相应收养关系无效。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案例名称: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建立了稳定的收养关系的,应当认定收养关系有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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