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法条术语】
有配偶者共同收养原则
【关键词】
有配偶者、夫妻共同收养、单方收养无效、共同意思表示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基本规定
本条确立了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的原则。凡已婚一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单独收养子女,否则收养行为无效。
二、"共同收养"的含义
夫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均须同意、均须参与收养登记手续,被收养人由双方共同作为养父母。不得由一方代替另一方表示同意,也不得事后补充同意而使单方收养行为溯及生效。
三、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单独收养子女的,属于违反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依据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与无配偶者收养的区别
无配偶者(单身)收养子女,只须本人符合收养人条件即可,无需他人同意。有配偶者则须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体现对家庭整体利益和被收养人权益的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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