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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要求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条术语】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限制

【关键词】
无配偶者、异性收养、四十周岁年龄差、收养条件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仅适用于无配偶的单身人士收养与自己性别不同的子女的情形。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同性子女,则不受本条四十周岁年龄差要求的限制(仍须满足其他收养条件)。

二、四十周岁年龄差的计算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以实足年龄计算,应达到四十周岁以上。例如,收养人年满四十周岁,被收养人须为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方可满足条件;实践中收养人通常需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方能收养较小的异性儿童。

三、立法目的
设定年龄差要求,旨在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以收养为名发生不当关系,体现了对异性收养的特别审慎态度。

四、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不满足四十周岁年龄差条件而进行的无配偶者异性收养,属于违反第五编规定的收养行为,依据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无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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