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条术语】
收养自愿原则与被收养人同意权
【关键词】
双方自愿、被收养人同意、八周岁、意思自治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双方自愿原则
收养行为须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达成,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或受欺骗签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登记。违反自愿原则的收养行为依法无效。
二、被收养人的同意权
当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时,该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法律赋予其对收养行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即使收养人、送养人均已同意,若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不同意,收养亦不得强制进行。
三、八周岁标准的依据
八周岁是民法典确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第十九条),在涉及人身关系的重大事项上,法律赋予其相应的表意权,与监护制度保持一致。
四、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收养人、送养人任一方系在被迫或欺骗下作出意思表示,或未征得八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同意,均属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依据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无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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