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条术语】
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关键词】
配偶一方死亡、单方送养、祖父母优先抚养、送养限制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抚养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欲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给第三人,须先考虑死亡一方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愿意并有能力亲自抚养。
二、死亡一方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本条赋予死亡一方父母"优先抚养权",即在送养第三人之前,须先征询死亡一方父母的意愿,若其愿意且有能力抚养,则不得绕开其直接送养。此为法律对血亲关系的特别保护。
三、优先权的限制
"优先抚养权"并非绝对权利,仅在死亡一方父母有抚养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方可主张;若其明确表示放弃或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方可对外送养。
四、与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共同送养)的区别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是生父母均健在时的共同送养规则;本条是配偶一方已死亡,生存一方单独送养时须优先考虑死亡一方父母的特别规定,二者各有适用场景。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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