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法条术语】
收养秘密保守义务
【关键词】
收养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意愿、隐私保护
【涉及案由】
隐私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法律义务主体
"其他人"包括了解收养情况的所有知情者,如亲属、邻居、医院工作人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凡知晓收养情况者,在收养人或送养人提出保密要求时均须遵守。
二、保守收养秘密的前提条件
本条的触发条件是"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即当事人须主动提出保密意愿;若当事人未提出此要求,则其他人不承担法定保密义务。
三、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他人在当事人要求保密后故意泄露收养秘密的,可能侵害收养人、送养人或被收养人的隐私权,依法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泄露造成被收养人或收养家庭严重损害,赔偿范围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保守收养秘密与被收养人知情权的关系
本条主要保护收养人和送养人对外的保密权利;若被收养人本人成年后要求了解自己身世,属于另一层面的人格权问题,需与本条分别考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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