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110条 收养秘密的保守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法条术语】
收养秘密保守义务

【关键词】
收养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意愿、隐私保护

【涉及案由】
隐私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法律义务主体
"其他人"包括了解收养情况的所有知情者,如亲属、邻居、医院工作人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凡知晓收养情况者,在收养人或送养人提出保密要求时均须遵守。

二、保守收养秘密的前提条件
本条的触发条件是"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即当事人须主动提出保密意愿;若当事人未提出此要求,则其他人不承担法定保密义务。

三、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他人在当事人要求保密后故意泄露收养秘密的,可能侵害收养人、送养人或被收养人的隐私权,依法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泄露造成被收养人或收养家庭严重损害,赔偿范围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保守收养秘密与被收养人知情权的关系
本条主要保护收养人和送养人对外的保密权利;若被收养人本人成年后要求了解自己身世,属于另一层面的人格权问题,需与本条分别考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