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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11条 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条术语】
收养关系的拟制效力与原有亲属关系的消除

【关键词】
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生父母关系消除、拟制血亲、收养效力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收养关系的拟制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包括:抚养义务(养父母须抚养未成年养子女)、赡养义务(成年养子女须赡养养父母)、继承权(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扶养请求权等。

二、与养父母近亲属的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产生相应的赡养义务、继承权等。

三、与生父母关系的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除,包括互相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等。但血缘关系本身不消除,仅法律关系消除。

四、继承编中的衔接规定
继承编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遗产外,还可依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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