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条术语】
养子女姓氏选择权
【关键词】
养子女姓氏、随养父母姓、保留原姓、协商一致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姓名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赋予的姓氏选择空间
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有两种选择: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改姓),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保留原姓氏(不改姓)。法律对此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不强制改姓。
二、"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协商一致"中的当事人,一般理解为养父母与(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养子女,或由养父母代为表达意愿。
三、本条与姓名权的关系
姓氏是姓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是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一般规定在收养关系中的特别规则。养子女成年后,亦可依据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行使姓名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姓氏。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若养子女已在户籍登记中使用了某姓氏,变更姓氏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户籍登记,不能单方径自更改。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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