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113条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术语】
收养行为无效及自始无效原则

【关键词】
收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始无效、违反本编规定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收养无效的两类原因
第一类:适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包括: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虚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类:违反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的规定,包括:不符合被收养人条件(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不符合送养人资格(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不符合收养人条件(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有配偶者未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未征得八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同意(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未依法登记(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等。

二、自始无效的含义
无效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收养关系从未在法律上成立,双方之间不产生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任何权利义务,如抚养义务、继承权等均不存在。

三、无效收养与可撤销收养的区别
无效收养因欠缺法定条件或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如系因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请撤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