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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15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术语】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或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关键词】
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涉及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
本条专门适用于养子女已成年后的情形。此时被收养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未成年期间,法律允许基于感情破裂、关系恶化的现实选择解除收养。

二、"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认定
本条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条件,属于概括性表述,法院在审判中须结合双方矛盾的成因、持续时长、修复可能等综合认定,不得仅凭一方陈述即认定满足条件。

三、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双方可优先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无需诉诸法院。协议达成后须依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若协议不成,任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裁判是否准予解除。

四、解除后的效力
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的抚养、赡养义务及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均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依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成年养子女可与生父母协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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