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条术语】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关键词】
协议解除、解除登记、民政部门、收养关系消除
【涉及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专指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通过诉讼判决解除的,则由法院判决书直接发生解除效力,当事人持判决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二、解除登记是解除效力的要件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须经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登记后方正式产生解除效力,不得仅凭双方书面协议即认定收养关系已解除。
三、登记所需材料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协议解除须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书面协议,双方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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