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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17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权利义务变化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条术语】
解除收养关系后亲属权利义务的变化

【关键词】
收养关系解除、权利义务消除、与生父母关系恢复、成年养子女协商

【涉及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即时效力
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兄弟姐妹等)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除,包括抚养赡养义务、互相继承权等。

二、与生父母关系的自动恢复
对于未成年或成年但愿意恢复的养子女,其与生父母及生父母方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解除收养后自行恢复,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三、成年养子女的协商权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体现对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若协商不恢复,则双方之间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四、本条与继承的衔接
收养关系解除后,若养父母之后去世,解除后的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已无继承权;若生父母之后去世,已恢复关系的养子女(原被收养人)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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