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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18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生活费补偿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条术语】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生活费给付与抚养费补偿

【关键词】
生活费给付义务、抚养费补偿、缺乏劳动能力、虐待遗弃解除

【涉及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

【深度理解】
一、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生活费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若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曾受其抚养的成年养子女须给付生活费,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曾受恩惠者须在养父母困难时给予一定回报。此义务并非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已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消除),而是一种衡平性的给付义务。

二、养父母因虐待遗弃解除时的抚养费补偿请求权
若成年养子女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这是对背恩行为的惩戒性规定。

三、生父母主动要求解除时的补偿规则
生父母主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已支出的抚养费,因为养父母原本是出于善意承担了本应由生父母承担的义务。但若解除原因在于养父母自身虐待、遗弃养子女,则养父母无权主张补偿,以示惩戒。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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