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法条术语】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
继承编、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调整范围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本条是继承编的开篇总纲,明确了继承编的调整对象为"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产管理和分割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范围
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一系列民事关系: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关系、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关系、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关系等,均在本编调整范围内。
三、继承编与其他编的关系
继承编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与总则编共同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的一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继承法律关系,但继承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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