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条术语】
放弃继承权与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限
【关键词】
放弃继承、书面形式、遗产处理前、受遗赠六十日期限、视为放弃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遗嘱纠纷
【深度理解】
一、继承权放弃的规则
继承人放弃继承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作书面表示的,推定接受继承(默认接受原则)。书面形式可以是书面声明,在诉讼中也可以口头方式向法院表示,由法院制作笔录(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时间
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时间(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的方为有效,遗产分割后放弃的已是放弃所有权而非继承权。
三、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限
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主动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逾期未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注意受遗赠的期限起算点是"知道受遗赠",而非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四、继承权放弃与受遗赠放弃的区别
继承权放弃——不表示视为接受;受遗赠放弃——不表示视为放弃。两者规则相反,体现了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法律地位的差异(继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受遗赠人则无此义务)。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054-001
案例名称:周某某与王某等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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