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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25条 继承权的丧失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条术语】
继承权丧失及宽恕制度

【关键词】
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故意杀害、遗弃虐待、伪造篡改遗嘱、宽恕制度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继承权丧失的五类情形
第(一)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继承编解释(一)第七条),均丧失继承权;
第(二)项: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项:遗弃或情节严重地虐待被继承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继承编解释(一)第六条);
第(四)项: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
第(五)项:以欺诈、胁迫手段干预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回,且情节严重。

二、宽恕制度
第(三)至(五)项情形下,若继承人确有悔改,且被继承人以宽恕表示(明示)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不丧失继承权,体现了立法对亲属关系修复的关怀。第(一)、(二)项(故意杀人)不适用宽恕制度。

三、受遗赠人的适用
受遗赠人有上述任一行为的,同样丧失受遗赠权,体现了法律对侵害被继承人权益行为的一贯否定性评价。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5-07-2-029-001
案例名称:高某栓诉高某军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作为继承人的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的,构成对父母的遗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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