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条术语】
继承权的男女平等原则
【关键词】
继承权、男女平等、性别歧视禁止、平等原则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宣示意义
本条明确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男性和女性继承人在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嘱指定等方面享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歧视性安排均无法律效力。
二、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无权继承娘家财产"的习俗,但该习俗无法律效力。女儿对父母遗产享有与儿子完全相同的继承权,不因出嫁或户籍迁移而受影响。
三、遗嘱中的男女歧视条款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若对女性继承人明显不公平(如明确指定仅由男性子女继承),该遗嘱在涉及性别歧视部分的效力,须综合考量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和必留份保障(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后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