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条术语】
法定继承顺序及继承人范围
【关键词】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子女范围、父母范围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个继承顺序的适用规则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优先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可继承。
二、子女的广义定义
子女不限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须有合法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子女"范围,与生父母死亡后具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三、父母的广义定义
父母不限于生父母,养父母(合法收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在"父母"范围之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兄弟姐妹的广义定义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半血缘的、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养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的问题,可参见继承编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14-2-029-001
案例名称:宋某方诉庄某霞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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