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条术语】
代位继承制度
【关键词】
代位继承、子女先死亡、直系晚辈血亲、兄弟姐妹先死亡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该子女的继承地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两种代位继承的情形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晚辈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继承编解释(一)第十四条);
第二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死亡,由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儿女、甥儿女)代位继承,注意此处仅及子女一代,不延伸至更晚辈。
三、代位继承人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是其被代位者本应继承的份额,不因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而影响被代位者整体的继承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等分配)。
四、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编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07-2-476-001
案例名称:童某华诉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3
案例名称:贾某珍、张某诉贾某林、贾某琴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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