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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32条 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事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术语】
遗产分割的协商优先与纠纷解决途径

【关键词】
协商继承、互谅互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遗产分割诉讼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遗产分割纠纷

【深度理解】
一、协商优先原则
继承人之间应优先通过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法律鼓励继承人以和解方式解决继承纠纷,减少家庭矛盾和诉讼成本。

二、调解程序的适用
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是介于协商和诉讼之间的非对抗性解决途径,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三、诉讼权利
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继承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四、分割时间的灵活性
继承人可以协商决定何时分割遗产,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任何继承人均有权随时要求分割,但亦可协议暂不分割。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07-2-029-002
案例名称: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被遗漏的继承人有权就其应继承份额向其他参与公证继承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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