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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34条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条术语】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关键词】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

【涉及案由】
遗嘱纠纷、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自书遗嘱的三项形式要件
第一,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打印、代书或口述均不构成自书遗嘱;
第二,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
第三,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二、违反形式要件的后果
若自书遗嘱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如全部或部分用打印、代书),该遗嘱无效或该部分无效,不发生遗嘱效力。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区别
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全程须由遗嘱人亲笔完成,证明力在于笔迹的一致性;代书遗嘱须由他人代书,至少须有两名见证人;打印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在每页签名。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030-001
案例名称:简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在有多种解释时,应优先选择使遗嘱生效的解释方案,以最大程度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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