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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条术语】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关键词】
代书遗嘱、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年月日

【涉及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代书遗嘱的适用场景
代书遗嘱适用于遗嘱人因年老体弱、手部残疾、文化程度较低等原因不能或不便亲自书写遗嘱的情形。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因此称为"代书遗嘱"。

二、形式要件的具体要求
代书遗嘱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其一,见证人要求: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见证人在场,且见证须全程到场,不得事后追认。
其二,代书人要求:代书人须为在场见证人之一,由其中一人执笔代为书写遗嘱全文,不得由遗嘱人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代书。
其三,签名要求:遗嘱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全部见证人均须在遗嘱上签名,缺少任何一方签名均导致遗嘱形式不合法。
其四,日期要求:须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日期不全(如仅写年月而无日)可能影响遗嘱效力认定。

三、与自书遗嘱的区别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日期,无需见证人。代书遗嘱则由他人书写,核心在于须有见证人到场并签名。若遗嘱人虽能书写但选择让他人代书,则应按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履行,否则遗嘱可能因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而无效。

四、见证人资格限制
关于哪些人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须参照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担任见证人。

五、形式瑕疵的后果
代书遗嘱如存在见证人人数不足、部分签名缺失、日期不全等形式瑕疵,该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遗产将转按法定继承处理,或依其他有效遗嘱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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