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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37条 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条术语】
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

【关键词】
录音录像遗嘱、见证人在场、姓名肖像记录、年月日

【涉及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录音录像遗嘱的含义与民法典的修订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录音或录像方式录制遗嘱内容的遗嘱形式。原继承法仅规定"录音遗嘱",民法典将其扩展为"录音录像遗嘱",同时对形式要件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二、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录音录像遗嘱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其一,见证人要求: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须全程进行。
其二,身份信息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须在录音或录像中以语音或画面的方式记录其姓名(声音形式)或肖像(图像形式),使录音录像内容能够与当事人身份对应,防止冒充。
其三,日期要求: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立遗嘱的年、月、日,这一记录须在录音录像内容本身中体现,不得仅以外部纸质标注替代。

三、与其他书面遗嘱的区别
书面遗嘱通过纸质载体以签名方式确认当事人身份;录音录像遗嘱则通过语音或画面记录身份信息,相较于原继承法的录音遗嘱仅要求"姓名",民法典增加了"肖像"作为替代或补充,更具有防伪功能。

四、录音录像载体的保管
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性依赖于录音录像载体的完整性。若录音录像文件被删除、损坏或内容无法辨认,遗嘱的效力将难以得到证明。遗嘱人应当妥善保管录音录像文件,并告知信任的继承人或执行人其存放位置。

五、民法典施行前录像遗嘱的效力问题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前)以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07-2-476-003
案例名称: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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