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条术语】
口头遗嘱形式要件
【关键词】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见证人、自动失效
【涉及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是五种遗嘱形式中适用条件最为严格的一种。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指遗嘱人处于紧急的生命危险状态,如病危垂危、突发重大事故等,客观上无法通过书面、录音录像或公证等方式立遗嘱。
二、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口头遗嘱的成立须同时满足:
其一,危急情况:遗嘱人须处于危急情况之中,如非危急情况而采用口头遗嘱,该遗嘱无效。
其二,见证人要求: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亲耳听到遗嘱内容并全程在场。
三、口头遗嘱的自动失效规则
口头遗嘱具有临时性。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恢复了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的能力,若其未以其他合法形式重新立遗嘱,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这一规则旨在防止遗嘱人在非必要情形下以口头遗嘱代替更可靠的书面遗嘱形式。"消除后能够"是判断标准,即只要遗嘱人在客观上已恢复能力,无论是否实际立了新遗嘱,原口头遗嘱均归于无效。
四、口头遗嘱的证明难题
口头遗嘱仅依赖见证人的证词,在事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见证人之间陈述不一致或遭受质疑均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效力认定中,见证人的证言是核心证据。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
口头遗嘱不符合"危急情况"条件、见证人人数不足,或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立书面遗嘱而未立的,均导致口头遗嘱无效,遗产转按法定继承处理或依其他有效遗嘱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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