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条术语】
公证遗嘱
【关键词】
公证遗嘱、公证机构、遗嘱公证
【涉及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公证遗嘱的含义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经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和证明的遗嘱形式。"经公证机构办理"意味着公证遗嘱须遵循公证程序,由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遗嘱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
二、公证遗嘱的特点
公证遗嘱须经过国家公证机构的程序性审核,公证员会核实遗嘱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及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形式要件由公证机构负责审查和保障。相比其他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在内容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方面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三、民法典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地位的废除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享有最高效力优先地位。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废除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自动优先于后立的其他形式的遗嘱。
四、遗嘱人的不可委托性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六条,遗嘱属于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遗嘱。遗嘱人须亲自到场,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公证机构的审查义务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依法审查遗嘱人的身份、申请资格及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发现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不予出具公证书。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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