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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41条 必留份制度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术语】
必留份制度

【关键词】
必留份、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必要遗产份额

【涉及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必留份制度的含义
必留份制度是指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完全剥夺特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强制要求遗嘱必须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了法律限制,体现了保护弱势继承人的立法价值。

二、必留份的适用条件
享有必留份权利的继承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缺乏劳动能力:即该继承人客观上不具备劳动能力,如残疾人、老年人(因年龄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
其二,没有生活来源:即该继承人没有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收入或财产。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仅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仅没有生活来源但具有劳动能力,均不属于必留份保护对象。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必要份额的计算与处理
本条未明确规定"必要份额"的比例或数额,司法实践中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对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必要份额可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四、与其他制度的关联
必留份制度主要规制的是遗嘱继承中对弱势继承人的保护,与法定继承中的"照顾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相互呼应,共同构成对弱势继承人利益的保障体系。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4
案例名称: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但该遗产不适宜作实物分割的,对该必要份额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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