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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42条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术语】
遗嘱撤回与变更

【关键词】
遗嘱撤回、遗嘱变更、默示撤回、数份遗嘱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

【涉及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嘱撤回与变更的权利
遗嘱人在生前任何时候均可撤回或变更已立的遗嘱,体现遗嘱自由原则。遗嘱的效力在遗嘱人死亡时才产生,在此之前遗嘱人可以自由改变意思表示,不受原遗嘱约束。

二、明示撤回与默示撤回
明示撤回: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新的书面遗嘱或通知)宣告撤销原遗嘱。
默示撤回:本条第二款确立了默示撤回规则——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遗嘱中将某处房产留给甲,但遗嘱人生前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则该遗嘱关于该房产部分视为已被撤回。

三、数份遗嘱冲突的处理规则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则体现了"最近意思优先"原则,遗嘱人最后立的遗嘱最能代表其真实意思。
重要变化: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优先地位,"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废除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因此,依据现行民法典,即便存在公证遗嘱,若其后又立了自书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

四、"最后的遗嘱"的判断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后"的判断依据是遗嘱的立遗嘱日期。若多份遗嘱日期不明或相同,则法院将根据证据综合判断各份遗嘱的形成时间,存在争议时可能导致各份遗嘱均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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