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条术语】
无效遗嘱情形
【关键词】
无效遗嘱、行为能力欠缺、欺诈胁迫、伪造遗嘱、篡改遗嘱
【涉及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
本条列举了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四种情形:
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能独立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患者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被宣告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所立的遗嘱,即使其后来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仍属无效。但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此后才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已立遗嘱的效力。
情形二: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受欺诈(被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误导)或受胁迫(被迫立遗嘱)所立的遗嘱,不能真实表达遗嘱人意思,应属无效。
情形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伪造遗嘱是指由他人假冒遗嘱人名义制作遗嘱,遗嘱人从未实际立遗嘱。伪造的遗嘱自始无效。
情形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篡改是指在真实遗嘱的基础上,擅自改动内容。与伪造不同,篡改是对真实遗嘱的局部修改,因此仅篡改部分无效,遗嘱的其余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二、无效遗嘱的处理
遗嘱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有效部分按遗嘱继承处理。
三、举证责任
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主张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伪造、篡改)的一方对无效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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