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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45条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条术语】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顺序

【关键词】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民政部门、村委会

【涉及案由】
遗产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含义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旨在指定专门主体负责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前的遗产保管和管理工作,保障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二、遗产管理人的四级确定顺序
本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顺序:
第一顺位: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该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推选的人。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应及时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或多人担任。
第三顺位:继承人共同担任。继承人未推选或无法协商一致的,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四顺位: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障遗产不被侵吞并处理债务清偿等事宜。

三、各顺位的适用条件
以上顺位须依次适用,前一顺位有人担任时,后一顺位不得适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后,遗产最终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遗产分割前仍需遗产管理人履职。

四、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的关系
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负责执行遗嘱的人;遗产管理人则是依本条确定的负责管理遗产的主体。有遗嘱执行人时,两者统一,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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