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条术语】
遗产管理人职责

【关键词】
遗产清单、遗产保全、债权债务处理、遗产分割、管理职责

【涉及案由】
遗产管理纠纷、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六项法定职责的内容

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须全面核查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列明各类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制作遗产清单,为后续管理和分割提供基础依据。

职责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须将遗产清单和遗产状况如实告知全体继承人,保障继承人的知情权。

职责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须对遗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妥善保管、必要时进行修缮,防止遗产价值减损。

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有权代表遗产清收债权、清偿债务,以保障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遗产分割前,债务清偿优先于遗产分配。

职责五:按照遗嘱或依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须在适当时机依照遗嘱内容或法定继承规则组织遗产分割,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责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兜底条款,遗产管理人在履行具体职责时,可以实施经过判断认为对遗产保全和管理有必要的其他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遗产管理人在履职期间对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债权人承担职责,须忠实、勤勉地管理遗产,不得擅自处分遗产或损害相关方利益。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