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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50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法条术语】
继承开始通知义务

【关键词】
继承开始、通知义务、其他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居委会村委会

【涉及案由】
遗产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通知义务的主体与内容
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消息的继承人负有法定通知义务,须及时通知:其一,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其二,遗嘱执行人(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指定了执行人)。通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带有协助启动继承程序的目的。

二、"及时通知"的要求
本条要求"及时"通知,而非规定具体期限。实践中,"及时"通常理解为在知晓死亡消息后尽快通知,不应无故拖延,否则可能因迟延通知造成其他继承人权利受损而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能通知时的兜底机制
在以下情形下,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发出通知:
其一,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其二,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客观上不能通知(如无法联系到其他继承人)。
上述兜底机制保障了继承人在极端情况下的知情权。

四、通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本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通知义务的具体法律后果,但若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其他继承人超过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期限,或导致遗嘱执行人未能及时管理遗产而造成损失,可依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五、本条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关系
本条要求通知遗嘱执行人,是遗嘱继承启动的重要环节。遗嘱执行人(即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所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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