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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51条 遗产妥善保管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法条术语】
遗产妥善保管义务

【关键词】
遗产保管、侵吞遗产、争抢遗产、保管义务人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保管义务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存有遗产的人",是指实际占有、控制遗产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也包括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保管其财物的其他人员。无论其是否享有继承权,凡实际存有遗产的人均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二、妥善保管的内涵

妥善保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积极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如保存证件、防止财产腐坏或变质;二是消极义务,不得擅自处分、隐匿、侵吞遗产。

三、禁止侵吞或争抢

侵吞遗产是指将本属遗产的财产据为己有,拒绝返还或交出的行为。争抢遗产是指继承人或其他人在遗产分割之前,以暴力、胁迫或强行占有等方式不当取得遗产。上述行为均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侵权乃至刑事犯罪。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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