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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53条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条术语】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行、家庭共有财产析产先行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析产、遗产范围确定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先行分割

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另一方死亡而自动归入遗产。遗产分割前,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划出为生存配偶所有,剩余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双方如对共同财产有约定(如约定各自所有或不均等比例),则按约定处理。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先行析产

若被继承人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混同在家庭共有财产中,须先依法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再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三、实践中的重要性

现实中,许多纠纷源于混淆"遗产"与"配偶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本条明确了继承程序的先决步骤,是确定遗产范围的基础性规定。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若在未先析产的情况下直接分割遗产,则分割行为可能因遗产范围不确定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侵害了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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