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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54条 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情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条术语】
遗嘱效力瑕疵时的法定继承补充适用

【关键词】
法定继承兜底、遗嘱放弃、遗嘱无效、遗嘱未处分遗产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五种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本条规定了遗嘱继承无法完全执行时,启动法定继承作为兜底的五种情形。其核心逻辑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时,应以法定继承补充填充遗产处理的空白。

二、放弃继承与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方式作出),受遗赠人有权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放弃受遗赠。放弃后,其应得的遗产份额回归法定继承轨道。

三、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继承人因实施第1125条所列行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亦可因对立于遗赠人的严重不当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其应得部分同样转入法定继承。

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死亡

遗嘱是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若该人在遗嘱人之前死亡或法人提前终止,遗嘱对其的指定自然失去意义,相关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注意:此情形下不适用代位继承)。

五、遗嘱无效或未处分的部分

遗嘱若存在部分无效情形(如仅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部分归入法定继承。遗嘱人未在遗嘱中处理的其他财产,同样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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