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条术语】
胎儿应继份额保留
【关键词】
胎儿利益保护、应继份额保留、死体娩出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胎儿份额保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6条已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条是该原则在继承编的具体落实,即分割遗产时应按照胎儿出生后将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预设,保留相应份额。
二、份额确定的方式
保留份额一般按照胎儿出生后(假定为活体)所应分得的法定继承份额计算。如继承人人数和份额尚不确定,应预先留出一份后再分割其余遗产。
三、胎儿娩出后的处理
若胎儿出生时系活体,则该保留份额归其所有,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管理。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则其从未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保留的份额应当退回,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遗产分割时未依法为胎儿保留份额的,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应当从其他继承人已继承的遗产中扣回相应份额。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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