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法条术语】
再婚配偶处分继承财产权
【关键词】
再婚自由、继承财产处分、不得干涉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条文意旨
本条旨在保障生存配偶再婚后对其已合法取得的继承财产享有完全处分权,排除其他继承人或亲属以"儿女的财产""家族财产"等名义干涉其处分行为。
二、权利的行使范围
生存配偶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无论是否再婚,均属其个人合法财产,可自由处置:出售、赠与、遗嘱处分等均不受限制。再婚本身不影响其对已合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三、不得干涉的主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极广,包括: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及亲属、居委会或村委会、原配偶家族成员等。上述主体均无权干涉生存配偶再婚后对已继承财产的处分。
四、与第1130条的关系
本条着眼于保护生存配偶的再婚自由及财产处分权,是婚姻家庭编婚姻自由原则在继承领域的体现。但应注意,此权利限于其已依法继承到手的财产,不得将本属遗产的财产额外占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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