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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58条 遗赠扶养协议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条术语】
遗赠扶养协议

【关键词】
遗赠扶养、生养死葬义务、协议优先效力

【涉及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须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换取死后受遗赠的权利。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二、当事人资格

遗赠人须是自然人;受扶养人的对方须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如养老机构)或个人。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方,因为继承人本身已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三、协议的内容要求

协议内容包括:扶养义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费用等)、丧葬义务,以及受遗赠的范围(全部遗产或部分遗产)。

四、与遗嘱的关系

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条,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且没有抵触时,分别执行;有抵触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无效。

五、违约的后果

若扶养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解除,应偿还扶养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7-2-033-001
案例名称: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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