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条术语】
遗赠扶养协议
【关键词】
遗赠扶养、生养死葬义务、协议优先效力
【涉及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须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换取死后受遗赠的权利。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二、当事人资格
遗赠人须是自然人;受扶养人的对方须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如养老机构)或个人。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方,因为继承人本身已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三、协议的内容要求
协议内容包括:扶养义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费用等)、丧葬义务,以及受遗赠的范围(全部遗产或部分遗产)。
四、与遗嘱的关系
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条,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且没有抵触时,分别执行;有抵触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无效。
五、违约的后果
若扶养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解除,应偿还扶养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07-2-033-001
案例名称: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