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法条术语】
遗产分割前债务清偿义务与必留份保护
【关键词】
遗产债务清偿、税款优先、必要遗产保留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分割遗产前须先清偿债务
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总和。分割遗产前,须先用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的税款和债务。未清偿前擅自分割,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或要求继承人在所得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清偿范围
被继承人的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欠缴部分)和债务(如借款、货款等),均须在遗产范围内先行清偿。清偿后余额才进入继承分配。
三、必要遗产的保留例外
本条但书规定,即便须清偿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与第1141条的必留份制度相呼应,体现了对弱势继承人生存权益的保护。
四、继承人的清偿责任限额
根据第1161条,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遗产价值部分不须清偿(但自愿偿还不受此限)。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