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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60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条术语】
无主遗产归属

【关键词】
无主遗产、公益事业、集体所有制组织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主遗产的形成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是指不存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也不存在有效的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人均已放弃或丧失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将依本条规定归属国家或集体。

二、归国家所有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须用于公益事业,而不能归个人或私人实体所有。

三、归集体所有的特殊情形

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该遗产归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继承人以外人员的权利保留

即便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依第1131条可以适当分配遗产的人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人员)仍有权提出取得部分遗产的请求,法院将视情况适当分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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