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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63条 混合继承时债务清偿的责任分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条术语】
混合继承时债务清偿责任顺序

【关键词】
法定继承人优先清偿、遗嘱继承人按比例清偿、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涉及案由】
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适用前提

本条适用于同一继承中同时存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三类主体的情形。

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和方式

第一步,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为限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第二步,若法定继承的遗产不足以全部清偿,超出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各自所得遗产比例分担清偿。每个主体仍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三、立法逻辑

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往往存在血缘关系或赡养义务,优先承担清偿责任有其合理性;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补充清偿,体现了公平负担原则。

四、与第1161条、第1162条的关系

三条共同构成遗产清偿债务的制度体系:第1161条确立有限清偿原则,第1162条明确遗赠执行不得妨碍债务清偿,本条规定混合继承时的清偿顺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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