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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65条 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
过错侵权、举证责任、过错推定、过失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款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成立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四要素: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过错(故意或过失)、损害、因果关系。缺少任一要素,不构成侵权责任。

二、过错的形式

过错包括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为之)和过失(应当预见却疏于注意,或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判断过失时,以合理的谨慎人标准衡量。

三、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法律特别规定推定有过错的场合,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自证无过错;不能证明者,推定有过错并承担责任。典型情形包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245条)、建筑物抛掷物损害(第1253条)等。

四、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责任(第1166条)。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不同——前者可通过举证证明无过错来免责,后者即使无过错也须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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