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166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法定适用、特殊侵权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过错责任的性质

无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归责原则。行为人即使尽到了充分注意、没有任何过错,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损害,就须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要求

无过错责任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不得由法院或当事人任意扩展。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场景包括: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第1237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第1238条)、高度危险物占有或使用致害(第1239条)等。

三、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免责事由由各具体条文规定。通常,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可作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但具体仍须看法条规定。

四、与过错责任的适用关系

过错责任是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例外。在无法确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