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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67条 侵权行为的预防性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侵权预防性责任

【关键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预防性请求权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预防性责任的特殊性

本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侵权责任中的非赔偿性责任方式。其特点是:损害可能尚未发生,但侵权行为已经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无需等损害实际发生才提出请求,可提前主张预防性保护。

二、三种请求权的含义

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排除妨碍:要求侵权人排除已存在的妨碍他人合法权益行使的状态;
消除危险:要求侵权人消除可能导致损害的危险状态。

三、适用无需以损害发生为前提

本条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只须侵权行为已经存在且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即可。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损害已发生不同。

四、与损害赔偿并行

被侵权人可同时或先后主张本条的预防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不相互排斥。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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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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