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侵权预防性责任
【关键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预防性请求权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预防性责任的特殊性
本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侵权责任中的非赔偿性责任方式。其特点是:损害可能尚未发生,但侵权行为已经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无需等损害实际发生才提出请求,可提前主张预防性保护。
二、三种请求权的含义
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排除妨碍:要求侵权人排除已存在的妨碍他人合法权益行使的状态;
消除危险:要求侵权人消除可能导致损害的危险状态。
三、适用无需以损害发生为前提
本条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损害已经实际发生,只须侵权行为已经存在且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即可。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损害已发生不同。
四、与损害赔偿并行
被侵权人可同时或先后主张本条的预防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不相互排斥。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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