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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68条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关键词】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意思联络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

共同侵权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即具有意思联络,或虽无明确联络但有共同的过失);客观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两者结合造成他人同一损害。

二、连带责任的含义

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被侵权人可向任一侵权人请求全部赔偿;任一侵权人均须就全部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各侵权人之间可依过错大小进行追偿。

三、与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第1168条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都已造成损害(共同实施);第1170条是各行为人均实施危险行为,但仅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全体行为人共担连带责任。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被侵权人可单独或同时起诉多名共同侵权人,要求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承担了超出自身责任份额的侵权人,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
案例名称: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劳动者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违法分包中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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