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术语】
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关键词】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连带责任、监护人责任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他人侵权,是指以劝说、引诱、指使等方式促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帮助侵权是指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物质或精神辅助。教唆者、帮助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向任一人请求全部赔偿。
二、教唆帮助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此情形下,由于被教唆或被帮助者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教唆者或帮助者须承担主要乃至全部侵权责任。若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职责,则监护人须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护人的附加责任
本条中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以"未尽监护职责"为前提,属于过错责任。若监护人已尽职监护,仍无法防止被监护人在被教唆后实施侵权,则监护人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四、教唆帮助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
教唆帮助侵权本质上也是共同侵权的一种形式,区别在于教唆者、帮助者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精神或物质手段参与了侵权,因此须连带担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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