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具体侵权人不明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损害已实际发生;但仅能确定损害由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所致,而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人或哪几人造成损害。
二、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责任
若能查明具体是哪些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则由该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其他仅实施危险行为但未实际致害者不承担责任。
三、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连带责任
若无法确定损害的具体制造者,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危险共同参与和损害原因不明的举证困难,对被侵权人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安排。
四、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共同侵权(第1168条)要求行为人有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不要求意思联络,各行为人独立行动,仅因损害原因不明而共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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