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累积因果关系连带责任
【关键词】
各自足以、同一损害、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关系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累积因果关系的含义
累积因果关系是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各自均足以造成同一损害,但各行为并非共同实施(无意思联络)。这种情形下,被侵权人无法区分损害究竟由哪个行为单独造成,法律规定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被侵权人。
二、区别于第1172条
第1172条规定,若各侵权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叠加因果关系),则各自按过错大小或均等承担责任,不适用连带责任。第1171条则要求每一行为都足以单独致害,才适用连带责任。
三、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第1168条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有意思联络;本条各行为人相互独立,无意思联络,仅是各自的行为恰好都足以致害同一对象。
四、连带责任的适用
承担连带责任后,各侵权人之间可依公平原则进行内部追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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