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171条 累积因果关系的连带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累积因果关系连带责任

【关键词】
各自足以、同一损害、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关系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累积因果关系的含义

累积因果关系是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各自均足以造成同一损害,但各行为并非共同实施(无意思联络)。这种情形下,被侵权人无法区分损害究竟由哪个行为单独造成,法律规定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被侵权人。

二、区别于第1172条

第1172条规定,若各侵权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叠加因果关系),则各自按过错大小或均等承担责任,不适用连带责任。第1171条则要求每一行为都足以单独致害,才适用连带责任。

三、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第1168条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有意思联络;本条各行为人相互独立,无意思联络,仅是各自的行为恰好都足以致害同一对象。

四、连带责任的适用

承担连带责任后,各侵权人之间可依公平原则进行内部追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